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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社区住宅楼启动旧楼加装电梯工作后,已获得2/3以上的业主同意,并成功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领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近日开展地面施工时,该住宅楼二楼某单元的业主却以电梯及连廊会影响其通风、采光,电梯运营时会产生噪音影响其休息为由,围蔽施工场地,在电梯施工位堆放建筑垃圾,阻止施工人员入场,强行阻拦电梯施工,导致工程被迫停止。
针对上述情况,律师表示:首先该小区的加装电梯工程已经取得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无证据证明该许可证被撤销或认定无效的情况下,加装电梯工程是合法行为。
其次,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与二楼某单元的业主均是房屋不动产的相邻关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规定,对已经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依法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工程,相关业主应该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因此,即使二楼某单元的业主对加装电梯方案有异议,也不能强行阻拦施工,而应该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
Z后,根据《民法典》、《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等规定,如果二楼某单元的业主认为小区加装电梯影响了其房屋的通风、采光,侵犯了其物权的,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可以先与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进行协商或由第三方组织双方调解,提出补偿等要求,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第二十一条 对已经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依法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工程,相关业主应该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
第二十六条 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其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
属地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应业主请求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业主之间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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